[交通事故案例]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之交警無理由認定主要責任
導讀:以被告人劉某駕駛鏟車為依據,且對事故形成原因沒有進行詳細分析,沒有對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且未帶安全頭盔的被害人蘇某的責任進行區分認定,被告人劉某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承擔全部責任的劃分明顯不當。
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之交警無理由認定主要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將鏟車停放在路邊,鏟車鏟頭輕微占道,雖具有一定的過錯,但被告人蘇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且未戴安全頭盔,在本案中同樣具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交通事故案例]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之交警無理由認定主要責任
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是以被告人劉某駕駛鏟車為依據,且對事故形成原因沒有進行詳細分析,沒有對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且未帶安全頭盔的被害人蘇某的責任進行區分認定,被告人劉某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承擔全部責任的劃分明顯不當。故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庭審查明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用。根據現有證據,被告人劉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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